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处**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基文,赤峰市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同苏某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向苏某某借款25万元,借款方式为庞某甲为保证人,苏某某为贷款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25万元,此贷款的授信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0日。贷款全部借给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使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庞某甲在2019年12月24日归还该笔借款,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在合同约定日期前未还款,被害人苏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报案至敖汉旗公安局,2020年6月11日,敖汉旗公安局对庞某甲采取刑事拘留后,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的父亲庞某乙将25万元贷款及利息提前偿还给了**农村信用社。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苏某某也没有财产损失,**农村信用社在信用贷款到期之前就得到了清偿,也没有损失。因此,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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