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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1********,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隔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庞某甲利用开办在西峡县**镇**村**附件的废品收购站多次收购朱某某(已判决)盗窃的电动车、电瓶等赃物,通过现金、微信扫码支付等方式付款。经鉴定:被盗赃物总价值为11321元人民币。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庞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1321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犯罪嫌疑人庞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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