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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村10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在家中淘米准备煮粥,期间听到被害人庞某乙与其姐姐庞某丙在背后议论自己丈夫庞某丁。因之前与庞某乙由于排水沟的事发生争吵,所以庞某甲就在其家窗边偷听庞某丙与庞某乙的议论。当听到庞某乙说自己丈夫的不是后,庞某甲便走出屋外与庞某乙争吵起来。双方越吵越激动,庞某乙见庞某甲骂得厉害,就动手打了一巴掌庞某甲。之后双方就在现场扭打起来,庞某甲用手中的锅将庞某乙推跌倒在一旁一米多深的坎沟处,致使庞某乙双手撑地,右手桡骨骨折。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与被害人庞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19990元给庞某乙,庞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庞某甲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申请司法机关对庞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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