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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庞某乙(系庞某甲的亲幺爸)双方发生争吵。当晚庞某乙来到庞某甲位于嘉陵区李渡镇的店铺,双方发生抓扯,冉某某、黄某某、庞某丙劝架并试图分开二人,庞某甲用拳头将庞某乙的鼻子打伤。经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庞某乙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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