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当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曲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8日下午4点多,曲阳县**镇**村庞某乙到**村东**公司(又称**厂)索要自己的工资时,与**厂的副厂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打斗,后闻讯赶来的庞某戊(另案已判刑)持砍刀殴打庞某乙,未致庞某乙受伤;后庞某乙与闻讯赶来其父庞某丙、三叔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弟弟庞某丁离开**厂,当行至距**厂大门口十几米处,庞某戊、庞某己(另案已判刑)手持镐柄带人从大门口方向朝庞某乙等人冲过去,庞某戊用镐柄将庞某乙头部打伤,庞某丁也被打伤头部,在打斗过程中庞某己被庞某甲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庞某乙额骨、左侧顶枕骨多发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左顶枕硬膜外血肿、右额顶硬膜外血肿、左顶枕脑挫裂伤、右顶脑挫裂伤,伤情为重伤二级;庞某丁头部创口长达3.5cm,伤情为轻微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庞某己双侧鼻骨及双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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