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59********,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门面)。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和证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朱某某与庞某乙育有一子,二人离婚后,小孩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可以探视。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照例前往淮南市**区**小区探视,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庞某乙父亲)因新冠肺炎疫情拒绝朱某某将小孩带走,并与朱某某发生冲突且与之撕扯,导致朱某某面部和手掌受伤。2020年4月24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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