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庞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庞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庞某乙在钦北区清水湾工地做工,但两人嫌收入少,于是开始盗窃清水湾工地的扣件出售牟利,两人一起盗窃两次,各自单独盗窃多次。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30日,庞某甲在五桥头清水湾房地产小区六号楼工地盗窃扣件,共9次盗窃797个扣件,获利2324元。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29日,庞某乙在五桥头清水湾房地产小区六号楼工地盗窃扣件,共17次盗窃675个扣件,获利2190元。除8月25日两人一起盗窃的扣件卖给一个老年男子外,他们都将盗窃获得的扣件拉到钦州市民安街**饭店对面的废旧收购站贩卖。
在2019年8月30日2时许, 两人在6号楼8层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把扣件转入袋子,庞某甲盗窃了120个扣件并离开现场,庞某乙在盗窃扣件的搬运过程中被抓获,随后两人归案。两人到案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单位认为自身损失不大,两被不起诉人年纪尚轻,应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公安机关撤案并释放他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庞某甲、庞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决定对庞某甲、庞某乙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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