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窝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徐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0月24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伙同庞某乙经预谋,驾驶轿车流窜至宿迁市沭阳县、泗洪县、泗阳县及新沂市、淮安市等地,多次以卖铜的名义,采取调包手段,诈骗徐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54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庞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徐某某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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