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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甲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1********,汉族,四川某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读,居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庞某乙5129291975********),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赵锋,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庞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应倪某某等人的邀约共同前往四川省邛崃市准备强行将被害人肖某某带往成都市温江区。当日21时许,庞某某与倪某某等人来到邛崃市羊安镇羊安广场,找到肖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强行将肖某某拉入车内载往成都市温江区,一行人到达温江区后,庞某某因故先行离去,由倪某某等人继续剥夺肖某某的人身自由至次日14时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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