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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7********51,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户,户籍地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康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塔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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