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街**排**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57分,犯罪嫌疑人康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03省道新乐市岗头村小庄涵洞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2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8.9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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