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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1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黑A****2号长城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跃进乡张柏君屯南100米路段时,发生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平某某撞倒,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说明、调查报告、委托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认罪认罚手续、送达回执、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情况说明、保险单等;证人赵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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