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盘龙区**乡**别墅区**街**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川******号皮卡车(载高某某)由景洪向昆明方向行驶。1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公路**路段时,因康某某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右侧桥梁混凝土挡墙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失控翻滚至道路中央隔离带与超车道上,造成高某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康某某受伤。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系闭合性血、气胸并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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