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村市场西街***号。2019年7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强、殷晓爽,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找到被告人石某某(已起诉),托其帮忙办理孩子上学所需假户口本和假房产证,被告人石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粮油市场找到被告人巩某某(已起诉)办理假证,并提供了要某甲、要某乙身份信息。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巩某某将上述身份信息及费用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转至常某某(现在逃),伪造了加盖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永华中路派出所公章的户口本一本,加盖保定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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