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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35岁,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5********,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群众,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8日,吴某某报警称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在其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自开卡日期之日起,用该信用卡透支,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8日,欠款金额为84299.70元,其中本金为55794.37元,利息为28505.3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丈夫李某某将本金全部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是否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数额以及银行是否已经尽到催收义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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