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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厂工人,住福建省光泽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医院往**路**公司宿舍方向行驶,途经**路**宿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7日22时07分,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依法对康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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