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乌审旗**镇**煤矿**号楼**室,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马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图克镇母杜柴登煤矿西侧一个面馆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0时许,康某某驾驶陕K**号小轿车从该面馆前出发,行驶至乌审旗图克镇母杜柴登煤矿西侧“乡厨乡里菜餐馆”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康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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