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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系**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嘉园**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30****。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海天十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康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后将其带往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采集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康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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