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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行政村**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5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蒙A*****的吉普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旗下营至红召路段油坊营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0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3.0mg/100ml,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且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之规定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可以认定为犯罪轻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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