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7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汉市南和路0005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呼气测得康某某当时驾车血液酒精浓度为87mg/100ml,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经鉴定,在送检的康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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