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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现住大荔县**镇**小区。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其持B1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小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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