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1********,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楼**门**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京Q****6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东丽区华明街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弘信道交口北侧(铁路地道口南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