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山东省寿光市**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屯**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宿舍。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11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寿光侯镇丰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东路与岔盐路路口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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