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将军××职工,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庄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康某某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大辛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胶济铁道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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