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康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陈村桥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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