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路**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冀A*****牌小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警务站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其结果106.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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