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8********,非中共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途径榆中县定远镇定远后街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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