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2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蒙DF****号小型轿车从红山区新华路**花卉店出发,沿富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河街与锦山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0.07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康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魏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另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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