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鲁南**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甲饮酒后驾驶鲁QW1****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健康路附近出发,途径优胜南路、文化路,后沿金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某某沙口路东某某2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康某甲抽血检测,康某甲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0.55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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