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乡**家属院**)。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车沿本市黄岛区嘉陵江路、长江路、漓江东路南辅道西向东行驶至胶州**道薛家岛收费广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
在送检的康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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