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醉酒驾驶粤S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清溪镇鹿湖东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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