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区, 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轿车由深州市**停车场出发,到深州市**超市(该超市位于**门口对面,距离**门口仅隔一条马路,宽度为十五米左右)为妻子购买生孩子所急需的物品,在返回深州市**停车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8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悔过自新;之前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其醉酒驾驶时已是23时44分,距离其19时饮酒已过去将近5个小时;而且当时街道上几乎没有行人;其醉酒驾驶的行车距离是从深州市**停车场到**门口对过的**超市买东西,往返就是隔着一条马路,来回距离不超过几十米;其到超市购物是为即将生孩子的妻子购买生孩子所急需的物品,属于特殊情况;其醉酒驾驶没有导致任何社会危害的实际后果;结合全案,综合考虑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旭阳作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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