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翟营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