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牙克石市**中学职工,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地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在牙克石市兴安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安物流疫情防控卡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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