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2黑色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时遇民警检查,出血检测后,康某某血醇浓度为105.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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