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二道江区鸭园镇方向往铁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鸭园镇鸭园十七中学附近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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