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黑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江路马铃薯研究院门前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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