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温某某便宜购房为由,给其介绍东青堆小区的两套楼房。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房主不到场的情况下,带被害人温某某看过要出售的楼房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隐瞒楼房的房主信息、实际出售价格信息,让被害人温某某以462000元(实际价格207000元、21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两套房,高于实际价格43000元。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分两次以收订金的名义向被害人温某某索要10万元后,2019年6月1日冒用房主“段**(段某甲)”的名义,和被害人温某某签定两套房总价462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温某某在合同上用女婿彭某某的名字签字,约定2019年7月26日之前结清余款。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用被害人温某某交来的订金交给房主段文豪、段某甲(段某甲又将2万元给实际房主王某某)各2万元订金,后被害人温某某发现《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不再交付约定房款。经向段某甲查证,段某甲当时不知购房合同一事。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同被害人温某某编造东青堆小区段某乙(段某丙)家里有急事,楼房要便宜出售,在被害人温某某看过要出售的楼房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隐瞒实际出售价格信息,介绍被害人温某某以200000元(实际价格17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楼房。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向被害人温某某索要10万元订金,为了取得被害人温某某的信任,让其外甥闫某某冒充段某丙的儿子,并由闫某某冒用段某丙的名字给被害人温某某写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康某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剩余款壹拾万元在2019年9月1日前给,收款人段某丙,2019年6月14日。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用被害人温某某交来的10万元交给段某乙2万元订金,被被害人温某某发现真相,不再交付约定房款。经向段某乙查证,段某乙家中没有出售楼房一说,且不知也无委托家人收取订金一事。
2020年1月9日,对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采取拘传手续,传唤其到清徐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该不在家中,后其告知在河北,疫情期间回不来,于2020年2月29日让其女转账给被害人温某某1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