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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容留卖淫案)(康丽华)(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2013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住锦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凌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辽宁省凌海市**烧烤对面车库的**足疗店进行突击检查时,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郭某某和刘某某当场抓获,并发现足疗店老板张某(另案处理)、康某某涉嫌容留郭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服务。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康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讯,张某、康某某对容留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卖淫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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