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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现住**街道**工业园出租屋。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30日1时许,在城阳区**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涂某某、李某某因索要欠款与康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康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在六楼争吵,涂某某往楼下跑,涂某某从二楼阳台跳下,致使身体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涂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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