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乌审旗**镇**小区自己家中设场聚赌,纠集康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推对子”的玩法使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李某某在自己有事离场的时候安排康某某替自己抽底五次,李某某先后在其住处组织赌博四十余次,抽头渝利共计13000余元,其中康某某替李某某抽底期间,抽头渝利600余元,获利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在王某某、武某某、陶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场上卖烟、水获利3000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