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3日前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等人在北仑街道**村同案犯周某某经营的**小店内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6000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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