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清水县公安局刑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清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赵某某与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31以(2019)甘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某给付剩余租赁费150000元,给付违约金30000元,付给房屋占用费5698.5元,以上共计185698.50元。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一直未履行,赵某某向清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康某某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康某某拒绝签字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清水县人民法院调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名下有清水县******小区****单元**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6.㎡),登记有甘A*****的比亚迪S7越野车一辆,以及其亲戚臧某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康某某的甘J*****东风牌普通客车一辆,营业执照登记在其岳父孙某甲名下的甘肃省通渭县**水暖店,实际所有人为康某某和妻子孙某乙。2020年4月1日,因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清水县人民法院对其罚款3000元,但其一直未缴纳,亦未履行判决。综上,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后未缴纳罚款,且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已支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