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委**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2月7日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的一天,康某某在其位于湘谭市岳塘区板**文化8号门面的**回收商行,在未核实车辆抵押人周某某真实身份,也未核实车辆的真实合法来源前便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周某某所盗窃的一辆牌照为湘******现代牌轿车。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湘******现代牌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上旬,周某某(已判刑)将其盗窃的牌照为湘******现代牌轿车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经营的**物资回收商行。期间,周某某在提供了该车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冒用该车真实车主谢某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康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之后康某某将该车辆长期停在**物资回收商行附近。2018年3月份,康某某因资金不足且周某某长期未赎回该车辆,遂以该车为抵押将其与周某某的债权转让给其朋友许某某,之后许,许某某将该车以8000元价格对外出售,康某某从许某某处获得5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车辆被害人谢某某。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湘******现代牌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康某某在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周某某抵押在其商行的车辆系犯罪所得,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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