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辩护人张泽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0日,某某甲(男,46岁,河北人)因听闻其妻赵某某(43岁,河北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叔某某丙(62岁,河北人)、堂弟某某乙(男,37岁,河北人)前往顺义区**镇**村奶牛场查找赵某某,当晚22时许发现赵某某与康某某同屋相处。三人闯入赵某某宿舍后,某某甲对赵某某、康某某进行殴打。后有同院王某甲(男,51岁,河北人,康某某舅舅)、李某某(48岁,河北人)夫妇及子王某乙(28岁,河北人)闻讯而至,双方在屋内发生互殴,致多人受伤。期间,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持木棍将某某乙头部打伤后逃跑。经鉴定,某某乙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李某某、康某某、某某甲、某某丙、王某乙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现双方已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康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不足以证实康某某使用木棍击打某某乙头部,亦不足以证实康某某与王某乙等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证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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