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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在本市东丽区金钟街新开河装饰城内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动用拳脚将武某某打伤。后被害人报警,当日下午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金钟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武某某左下唇口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瘢痕长1.6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武某某7万元,双方和解并谅解。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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