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小学,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6时许,在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康某某的父亲因用锄头挖蹇某某家旁的一段土路与蹇某某家发生纠纷,康某某赶到现场在没有了解现场缘由的情况下,将在场的蹇某某家属王某某撞到在地,并且顺势倒下压在王某某身上,最终造成王某某腰部受伤,经医院检查结果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后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于2020年7月13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康某某对自己的行为给王某某造成的损害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予以宽恕;康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因此事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3万元;康某某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康某某与王某某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全部终结,王某某不再追究康某某的任何民事责任;王某某对康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做调解处理”。康某某于当日付清上述款项,王某某及其家属蹇某某共同出具“今收到康某某赔偿款13万元”的收条。
2020年11月26日,本院对康某某故意伤害拟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各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康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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