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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3月7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无辩护人。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小区正门处,因未携带门禁卡与小区当值保安即本案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右侧髌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 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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