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镇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为水渠走水问题发生争执后,两人相互推搡厮打,厮打过程中致罗某某颈椎骨折。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罗某某询问笔录、马某某询问笔录、康某某讯问笔录、伤情鉴定、病历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