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第**村民小组,住娄底市**南站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7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11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2020年5月12日至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车停放在袁某某家窗户外,袁某某见有车停在自家窗前,心里烦躁,用炭灰扔在其车上,康某某等人知晓后,双方引发纠纷,康某某将袁某某的儿子王某某打伤,王某某的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康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